学院课程建设与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徐涛发布时间:2023-08-26浏览次数:45

学院课程建设与管理办法(修订)

(徐工院教发〔202211号)

第一章

课程是人才培养的核心要素,课程质量直接决定人才培养质量。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要求,把立德树人落实到人才培养各个环节,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升,进一步加强学校课程建设,规范课程管理,发挥好课程的教书育人作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课程建设应强化质量意识。各学院、各专业、各教师要全面梳理各门课程的教学内容,严格按照高阶性、创新性和挑战度“两性一度”原则,淘汰“水课”、打造“金课”,合理提升学业挑战度、增加课程难度、拓展课程深度,切实提高本科课程教学质量。课程建设与管理应当坚持“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理念,体现知识传授、能力培养、价值塑造有机融合,完善以质量为导向的课程建设激励机制,推进课程评价改革,构建基于生产过程的行动导向课程体系,建设一批契合时代发展、富有校本特色的应用型一流本科课程。

本办法所称的课程是指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

第二章课程设置

课程设置基本原则。根据学校办学定位和应用型人才培养总目标、素质教育基本要求、专业类质量标准和专业培养方案,以及教育教学发展趋势等统筹规划课程设置。

坚持德育为先。课程建设中有机融入思想政治教育元素,根据不同专业人才培养特点、专业素质要求、课程特点科学合理设计思政元素,实现课程门门有思政,强化课程在立德树人中的作用。

坚持需求导向。课程设置应着眼于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服务创新驱动发展、“一带一路”“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健康中国2030”等国家省市重大发展战略,对接行业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坚持标准引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参照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统筹考虑各类专业认证标准和专业综合评估要求,优化课程体系,注重课程的有效衔接,建立培养目标、毕业要求与课程体系间的有效支撑。

坚持产教融合。加强校企合作,共同建设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及时融入行业企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和学科前沿,共同实施培养过程,共同评价培养质量,不断提升协同育人水平,有效保障实践教学的开展和学生应用创新能力培养。

坚持特色优势。依托学科优势,突显专业特色,将专业特色融入到课程体系中,设置科学合理具有系统性、前瞻性、特色鲜明的专业教育课程,课程内容能够充分体现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和专业优势。

强化创新教育。将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于人才培养全过程,各专业按培养目标设置创新创业相关课程和实践环节,增设创新创业类、综合研究性讨论等教学内容,强化学生实践应用能力和创新创业意识培养。

课程设置基本条件。

(一)课程名称规范,学分设定合理;

(二)课程建设主体单位明确,有较高水平的课程负责人和稳定的授课团队;

(三)课程应由具有良好师德、较高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的教师承担,授课教师均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

(四)课程教学文件齐备(包括课程教学大纲、教案或讲义、教材与参考资料等);

(五)含有实践(实验)教学环节的课程,还应具备相关的支撑条件。

开设课程应符合课程设置基本原则,有效支撑人才培养目标与达成毕业要求。

 

第三章课程建设

课程建设分三个层次进行,即一般课程建设、重点课程建设和精品课程建设。课程建设质量评价结论分为不合格、合格、优秀三个等级。

(一)精品课程是具有一流教师队伍、一流教学内容、一流教学方法、一流教材、一流教学管理等特点的示范性课程,建设对象是学校获批国家级或省级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的相关课程。

(二)重点课程建设对象为学校各专业开设的专业核心课程及对学生培养质量有重大影响且受益面广的通识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和专业方向课程。重点课程建设目标为学校优秀课程。学校重点支持建设示范性思政课程、专业核心课程、与在线开放课程有机结合的混合式教学改革课程、与行业企业共同开发建设的产教融合型课程、专业能力与职业素养有机融合的微课程群、与虚拟仿真等现代信息技术紧密结合的实验实践类课程、学科交叉型创新创业类课程、德育美育劳动教育目标导向的社会实践课程和综合素质类通识课程等。

(三)一般课程建设对象为学校本科专业开设的重点建设课程及精品建设课程以外的全部课程,一般课程建设目标为学校合格课程。课程建设应着力于课程设置基本条件,科学界定课程教学目标,提高课程思政内涵融入课程水平,修订并完善课程教学大纲以及其他各项课程教学文件,建立并逐步形成完整有效的课程实践教学方式和条件,加强教学方法的综合应用与课程考核环节,提高课程教学效果。

合格课程建设。我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均应达到合格课程水平。各二级学院负责本单位所承担课程的基本建设、合格评估与审查工作。对于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首次开设的课程(简称“新开课”),重点进行合格评估;对于教师首次承担未曾讲授过的课程(简称“开新课”),重点进行合格审查。评估与审查合格的课程,由各二级学院报教务处备案;不合格的课程,有关学院应加快整改确保达到合格标准。

优秀课程建设。各二级学院在本单位合格课程中遴选建设院级优秀课程,学校根据课程建设规划遴选建设校级优秀课程,推动建设适应新时代要求的优质本科课程,让课程优起来、教师强起来、学生忙起来、管理严起来、效果实起来,形成优质课程体系。

学校课程建设遵循逐级申报的原则。学院根据专业建设及课程建设规划,从一般课程中遴选建设院级课程;校级课程从院级课程中遴选建设;省级或国家级课程建设类项目原则上从校级优秀课程中遴选推荐。

校级及以上课程实行项目化管理,由学校与学院按有关文件和要求进行立项、建设、管理、检查与评估,其余课程由学院负责建设和管理。

课程建设主要内容。

(一)课程体系建设。专业课程体系的构建应科学合理,符合学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和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及毕业要求,体现专业人才培养特色。

(二)教学内容建设。教学内容要充分体现“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特点,根据高等教育教学规律、人才成长规律及行业企业生产经营规律设计,合理处理经典理论与现代科技发展的关系,及时把学科最新发展成果和教研教改成果引入教学;坚持知识传授、能力培养、价值塑造于一体,突出培养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和创新意识;实验、实习、实训等实践环节要构建满足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具体项目,规范教学基本要求。

(三)教学团队建设。学校和学院(部门)应通过课程建设逐步建立一批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学团队与基层教学组织。

(四)教学方法改革。倡导“学生中心、成果导向、持续改进”的教学理念,以有利于提高教学效果为原则,合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持续更新教学理念、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理论课教学要以案例教学为突破口,全面带动启发式、讨论式、参与式、探究式、情景式等教学方法的运用,发挥学生主体作用,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实践教学要以项目教学为突破口,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思维;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微课、慕课、翻转课堂等授课方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及时检验学生的学习成果。

(五)教学资源建设。建立满足课程教学需要的实验、实习、实训场所;拥有较为丰富的专业图书、资料;建设满足课程教学需要的网络平台。利用现代教育技术,开发高质量的教学讲义、课件、微课、案例库、习题库、实验指导、参考资料等教学资源,不断实现优质教学资源开放共享应用。

(六)课程教材建设。采用符合课程教学大纲的优质教材,鼓励建设一体化设计、多种媒体有机融合的立体化教材或教学辅助资料,编写具有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的高质量教材。

(七)实践教学改革。以学生实践创新能力培养为目标,按照专业毕业要求构建科学的实践教学体系,强化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联系,倡导探索实践取向的应用型教学模式和方法,不断提高实践教学水平。

(八)课程质量评价。建立以课程目标达成为导向、过程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相结合、学生发展增值为目标的课程教学评价体系。从学生学习成效出发,通过课程评价、教学考核、教学反思、学生调研等方式,持续提升教学能力,保证课程与教学质量。

课程建设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课程负责人由学院结合课程建设实际,制订标准自行遴选确定。课程负责人在专业负责人或教研室主任的统一组织和协调下,具体主持所承担课程的建设任务,包括课程建设规划、教学大纲、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改革、教材选用与教材建设、案例库与试题库建设、教学各环节文本的规范管理等,并根据建设目标和计划,负责组织落实各项建设任务,提高课程建设质量和课堂教学水平。

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课程建设工作,加强对合格课程、优秀课程、精品课程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课程建设类项目的示范辐射作用,打造专业特色课程群,不断提高课程建设质量和水平。

课程建设成果非商业性使用权属于学校。教师要承诺建设成果内容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鼓励教师主动共享自建优质课程资源,并对社会免费开放,示范带动其他课程建设,同时提高学校影响力。

第四章课程管理

全校课程管理工作由分管校领导牵头、教务处统筹协调、学院具体负责。

教务处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负责制定全校课程管理制度、课程建设规划、课程建设工作进度等;协助分管校领导处理课程建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协调各学院进行相关课程建设的组织管理工作。

各教学学院(部门)负责制定相应课程建设管理细则,制定本学院的课程建设规划、组织管理和质量监控等。学院应建立课程课堂教学质量考核常态化机制,通过实施督导、领导及同行听课制度、组织参加课堂教学比赛、教学常规检查等多种措施,开展课程课堂教学质量考核,提高教师授课质量及学生学习效果。

全校课程实行分级分类归属管理。全校性的公共课程、部分开课面较大的学科专业基础课程,由教务处委托归口学院(部门)进行管理与建设。仅限于各学院独立开设的课程归属于开课学院。仅限于少数几个学院开设的同一门课程,若课程内容与教学要求相同,则根据课程的学科专业领域,由教务处择优审批,并委托对口学院进行管理;若课程内容与教学要求各不相同,则须分别编号、注明授课对象,分别归属开课学院。全校性通识公共选修课程由教务处统一管理。对于学科专业难以明确的跨学科复杂课程,其归属权由教务处负责确定。

新开设的通识教育课程、创新创业教育类等课程,应由相关教学单位按相关要求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第五章课程评估

为了科学、客观地评价课程建设的效果,及时发现和解决课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学校课程建设质量的提高,学校制定课程建设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由高教研究与评估中心负责对各类课程建设进行质量监控与分级评估等工作。

全校所有课程均应参与校内课程评估,课程评估结果将作为专业建设评估、课程建设经费支持及课程评选推优、学院目标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课程评估由高教研究与评估中心负责制订评估文件和评估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学院负责完成课程评估相关工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给予配合。

课程评估采用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评估指标体系另行发布。

课程评估分为课程自评、教学单位内部检查、学校评估和整改四个阶段。各教学单位要对主管课程进行全面自查和总结,对参评课程进行专项评估、逐一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学校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现场检查,最终形成课程评估报告。课程评估结果作为各级各类课程建设项目立项、检查、验收的重要依据。

课程建设类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凡在立项建设期内的课程建设类项目,每年年底需进行项目总结,并接受学校统一组织实施的年度检查。课程建设期满后,课程负责人须根据项目验收文件要求填报结题报告,整理提交项目成果及支撑材料。

第六章课程退出

对于课程教学内容陈旧、教学方法单一、教学手段落后、教材选用不当、学生满意度较低的课程,课程管理部门应要求其限期整改。

对于不适应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不能发挥育人功能,未能达到预期教学效果的课程,课程管理部门应予以取消。

第七章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高教评估中心负责解释,原《学院课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徐工院行教〔2007〕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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